背景:#EDF0F5 #FAFBE6 #FFF2E2 #FDE6E0 #F3FFE1 #DAFAF3 #EAEAEF 默认  
阅读内容

销售商解约撤柜商场应承担“三包”

[日期:2008-08-25]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佚名 [字体: ]
    近期,安徽省芜湖市消费者协会和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接到多起因某家电销售商与该市某大型商场解约撤柜,导致售后服务缺位引发的消费投诉。芜湖市消协有关负责人认为,虽然销售商撤柜了,但是只要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在“三包”期内,商场就有责任承担退、换货的责任。
    日前,消费者朱先生来到芜湖市消协和12315中心称,其于2006年7月2日在该市某商场购买的一台某品牌冰箱在今年5月5日因质量问题发生故障,售后人员上门检测后认为是主要部件有问题,但因没有配件无法修复。在此情况下,朱先生提出退、换货要求,被商场告知该品牌冰箱已从该商场撤柜,现已无货可换,退货则需消费者承担1000元的折旧费。朱先生认为不合理,无奈之下投诉。工商、消协人员接到此投诉后立即与商场取得联系,进行调解。后经工商、消协人员多次协调,商场最终同意了消费者的要求,从外地调货给其更换了一台同型号的冰箱。该市消协人员告诉记者,近段时间,他们解决了多起类似投诉。
    芜湖市消协有关人士认为,经营者不管出于何种原因所做出的经营策略,都要注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消费者所购买的商品在“三包”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经营者应给予免费修理,无法修复的应予以换货。《规定》第13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因此,在销售商撤出商场后,商场应承担退、换货责任,在此情况下收取消费者退货折旧费是不合理的。
阅读:
录入:sx315

推荐 】 【 打印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点评: 字数
姓名:
内容查询